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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听电话买亏股票 买的是哪只股票?亏了多少?
2019-06-27 15:08  浏览:225







偷听电话买亏股票

家住杭州的王永琴(女),偷听到老公王某锋在电话中与别人讨论上市公司巨龙管业(现已更名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将收购自家公司的事情,感到有利可图的王永琴便用两个股票账户买入了合计价值600万元的巨龙管业股票。

尴尬的是,王永琴买入的股票却一路下跌,在内幕交易期间亏了227万,而她也在近日收到了证监会50万元的罚单。王永琴持股期间巨龙管业股价表现

偷听老公电话后买入600万股票

证监会发布的处罚书显示,王某锋是杭州搜影的创始股东和时任董事长,是本次重组项目杭州搜影方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了王某锋,王某锋从该日起知悉内幕信息。

王永琴则是王某锋的配偶,二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且王永琴承认,大约2016年11月初至12月底,几次在家里听到王某锋打电话与别人讨论杭州搜影并购重组的事情,并问过王某锋并购重组的意思以及巨龙管业并购重组后的前景,自己萌生了买“巨龙管业”的想法,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有财产。接下来,王永琴使用了其实际控制的“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两个账户进行交易,具体来看:

“郑某敏”账户于199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2016年12月10日左右,张某平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要求开始借用“郑某敏”账户,自此至调查日,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张某平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6日、19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23.2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92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全部卖出。“郑某敏”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亏损229.5万元。

“张某平”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由张某平本人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张某平”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47200股,成交金额共计99.8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卖出31100股。“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盈利2.1万元。

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王永琴指使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和“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合计亏损227.4万元。还被罚50万

每经小编了解到,巨龙管业2016年11月3日公告了继续推进重组事项,即购买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各100%股权,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分别为60.22%和52.86%,且标的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相关法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证监会认为,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于2016年12月21日,这期间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永琴控制的两个账户存在银证转账后马上、大量、首次、单向、全仓买入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账户的开立时点、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公开高度吻合。

王永琴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巨龙管业公司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有关人员邮件、飞行记录、“郑某敏”账户资料、“张某平”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永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永琴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一、内幕交易结果悲剧了!老婆偷听老公电话买股票,没赚还亏了227万

如果炒股的人应该都知道,股市变幻莫测,经常有人在股市中被套牢。在股市中,盈利和亏损其实都是非常常见的事情。我想很多炒股的人应该也都有过这样的想法,那就是谁能提前告诉我一些相关的内幕消息,那么我就肯定能大赚一笔。而实际上,的确有人这样做过,但小编要告诉投资者的是,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到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建议投资者还是根据自己的研究安心炒股,不要妄想这些不合法的事情了。

今日小编要和大家说的就是一个关于内幕交易的事情,以往我们看到的内幕交易消息,大部分都是在股价上涨之前买入,涨价之后卖出以此来获得不正当谋利,但是这一次的内幕交易者不但没能获利,反而导致了大额亏损,可以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给更多的投资者做了一个警醒,不要去内幕交易。

我想很多人应该都了解过,一个公司如果因为并购需要资产重组,那么大部分情况下这个公司的股票在重组后都会出现一些上升,如果内幕知情人在敏感期向外透露了关于重组的消息,就会有人因此而谋利。例如前段时间万家文化董事长只是给员工发了三个字的短信,员工通过内幕交易获利60多万,后来被查处了。

虽然被查到了,但是人家毕竟是获利了,而小编今日要说的这个人,却因此亏损了两百多万。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叫做王永琴,是杭州搜影创始股东王某锋的妻子,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巨龙管业欲收购杭州搜影,在公告之前曾多次和董事长王某锋进行沟通,在2016年的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给了王某锋,王某锋也从那日起成为了内幕知情者。

王永琴作为王某锋的妻子,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她自己坦承:从2016年的11月初开始,多次听到王某锋在家里与别人电话讨论并购重组的事情,而且还曾经向王某锋询问过与巨龙管业重组后的前景,也因此萌生了购买巨龙管业的想法,想要借此来大赚一笔。而对于这件事情,王永琴的丈夫王某锋则不知情。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王永琴曾在2016年的12月16日给自己的朋友郑某敏转入500万的资金,并由张某平进行管理。随后张某平根据王永琴的要求利用郑某敏的账户购买了巨龙管业232535股的股票,金额高达了4986670.75元。另外还有一个账户大约是在2016年的12月中旬买入,成交价格近100万,两个账户合计买入了600万元。

令人意外的是,巨龙管业在2016年12月21日公告了收购杭州搜影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之后,股价并没有向预期那样的上升,反而出现了一个大反转,股价出现了大幅度的下跌情况。王永琴也发现了事情不太对劲,于是在2017年12月19日将股票全部卖出。根据之前的数据和消息公布后的股价数据来看,郑某敏该账户在这一期的交易内亏损了近230万,虽然另外一个账户没有亏损,但盈利也只有2万多,合计下来这两个账户亏损竟高达了227万元。

如此不寻常的交易自然也会引起证监会的注意,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发现,郑某敏的账户交易存在明显的异常行为,而且和内幕信息存在高度的吻合并没有合理解释,所以被判定为内幕交易。另外一个账户张某平也是在内幕信息形成后的第二日才开立,并且存在明显的交易异常,也被判定成为内幕交易。对此证监会要求王永琴处理所有非法持有的股票,并且对王永琴处以50万的罚款。

看完了这一则消息,读者朋友们有什么感想呢?别人得到内幕消息都是赚钱的,而王永琴得到了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内幕消息之后却亏了200多万,不仅如此还被罚款50万,想到这里让小编不觉得有些同情她了。不过,言归正传,对于王永琴这样的做法,我们是十分不提倡的,违法乱纪的事情一定不可做。

除了对投资者们的告诫以外,这件事情也给那些内幕知情者提个醒,或许你没有主观的透露信息,但是却客观的给别人提供了内幕消息,这也是违反了保密协议的,如果造成了别人的重大损失,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任何可能是关于保密协议的事情,都应该在一个绝对安全的环境进行讨论,避免被别人窃听,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二、老婆偷听老公电话,重组前买600万股!然后亏227万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有意思的内幕交易案例。

家住杭州的王永琴(女),偷听到老公王某锋在电话中与别人讨论上市公司巨龙管业(现已更名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将收购自家公司的事情,感到有利可图的王永琴便用两个股票账户买入了合计价值600万元的巨龙管业股票。

尴尬的是,王永琴买入的股票却一路下跌,在内幕交易期间亏了227万,而她也在近日收到了证监会50万元的罚单。

偷听老公电话后买入600万股票

证监会发布的处罚书显示,王某锋是杭州搜影的创始股东和时任董事长,是本次重组项目杭州搜影方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了王某锋,王某锋从该日起知悉内幕信息。

王永琴则是王某锋的配偶,二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且王永琴承认,大约2016年11月初至12月底,几次在家里听到王某锋打电话与别人讨论杭州搜影并购重组的事情,并问过王某锋并购重组的意思以及巨龙管业并购重组后的前景,自己萌生了买“巨龙管业”的想法,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有财产。

接下来,王永琴使用了其实际控制的“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两个账户进行交易,具体来看:

“郑某敏”账户于199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2016年12月10日左右,张某平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要求开始借用“郑某敏”账户,自此至调查日,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张某平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6日、19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23.2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92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全部卖出。“郑某敏”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亏损229.5万元。

“张某平”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由张某平本人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张某平”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47200股,成交金额共计99.8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卖出31100股。“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盈利2.1万元。

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王永琴指使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和“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合计亏损227.4万元。

还被罚50万

每经小编了解到,巨龙管业2016年11月3日公告了继续推进重组事项,即购买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各100%股权,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分别为60.22%和52.86%,且标的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相关法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证监会认为,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于2016年12月21日,这期间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永琴控制的两个账户存在银证转账后马上、大量、首次、单向、全仓买入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账户的开立时点、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公开高度吻合。

王永琴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巨龙管业公司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有关人员邮件、飞行记录、“郑某敏”账户资料、“张某平”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永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永琴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三、老婆偷听老公电话在公司重组前买入600万股票然后亏了227万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有意思的内幕交易案例。

家住杭州的王永琴(女),偷听到老公王某锋在电话中与别人讨论上市公司巨龙管业(现已更名为艾格拉斯(00261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将收购自家公司的事情,感到有利可图的王永琴便用两个股票账户买入了合计价值600万元的巨龙管业股票。

尴尬的是,王永琴买入的股票却一路下跌,在内幕交易期间亏了227万,而她也在近日收到了证监会50万元的罚单。

偷听老公电话后买入600万股票

证监会发布的处罚书显示,王某锋是杭州搜影的创始股东和时任董事长,是本次重组项目杭州搜影方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了王某锋,王某锋从该日起知悉内幕信息。

王永琴则是王某锋的配偶,二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且王永琴承认,大约2016年11月初至12月底,几次在家里听到王某锋打电话与别人讨论杭州搜影并购重组的事情,并问过王某锋并购重组的意思以及巨龙管业并购重组后的前景,自己萌生了买“巨龙管业”的想法,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有财产。

接下来,王永琴使用了其实际控制的“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两个账户进行交易,具体来看:
“郑某敏”账户于199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601108)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2016年12月10日左右,张某平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要求开始借用“郑某敏”账户,自此至调查日,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张某平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6日、19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23.2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92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全部卖出。“郑某敏”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亏损229.5万元。

“张某平”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由张某平本人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张某平”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47200股,成交金额共计99.8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卖出31100股。“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盈利2.1万元。

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王永琴指使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和“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合计亏损227.4万元。

还被罚50万

每经了解到,巨龙管业2016年11月3日公告了继续推进重组事项,即购买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各100%股权,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分别为60.22%和52.86%,且标的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相关法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证监会认为,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于2016年12月21日,这期间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永琴控制的两个账户存在银证转账后马上、大量、首次、单向、全仓买入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账户的开立时点、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公开高度吻合。

王永琴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巨龙管业公司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有关人员邮件、飞行记录、“郑某敏”账户资料、“张某平”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永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永琴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女子偷听老公电话,提前买入600万股票,结果却倒亏227万!

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对外公布了一起内幕交易案例。家住杭州的王永琴,偷听到老公王某锋在电话中与别人讨论上市公司巨龙管业(现已更名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将收购自家公司的事,感到有利可图,便用两个股票账户买入合计价值600万元的巨龙管业股票。

尴尬的是,王永琴买入的股票一路下跌,在内幕交易期间亏了227万,而她也在近日收到了证监会50万元的罚单。

王永琴,女,1979年12月出生,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主要负责本次收购项目的副董事长王某义、董事刘某玉与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有关人员召开中介协调会,讨论并确定准备第二次重组上会的修改方案。当天,相关修改方案也告知杭州搜影法定代表人王某锋和北京拇指玩总经理李某等,王某锋同意中介进场调查开展工作,以免耽误重组进度。

王某锋是杭州搜影的创始股东和时任董事长,是本次重组项目杭州搜影方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了王某锋,王某锋从该日起知悉内幕信息。而王永琴是王某锋的配偶,两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且王永琴承认:大约2016年11月初至12月底,几次在家里听到王某锋打电话与别人讨论杭州搜影并购重组的事,并问过王某锋并购重组的意思,以及巨龙管业并购重组后的前景,进而萌生了买“巨龙管业”的想法。

虽然提前得知重大内幕交易的消息,但王永琴显然也知道从事内幕交易潜在的风险。2016年12月开始,王永琴分别借用“郑某敏”和“张某平”的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其中,“郑某敏”账户于199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而“张某平”的账户开立于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

从实际投资来看,王永琴的买入操作真的是“异常精准”,买入最多的一个账户买了近500万,全都是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买入的。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信息,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6日、19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232535股,成交金额共计4986670.7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全部卖出。

而另一个被控制的账户,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张某平”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47200股,成交金额共计99826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卖出31100股。

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大反转”来了。

重组公布后的股价表现并不如人意,随后股市调整中,巨龙管业也出现大跌。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王永琴指使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和“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合计亏损2274448.6元。值得一提的是,“张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用于买入“巨龙管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张某平”账户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理财产品赎回,是张某平根据王永琴要求对王某锋的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内幕交易终归是内幕交易,不论从事内幕交易的人最终是否获利。证监会处罚通知书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交易“巨龙管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监会披露信息,王永琴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王永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永琴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王永琴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何为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五种情况可认定为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行为人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等客观证据之间相互一致性,来印证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故意,凸显了认定的层次性与严谨性

“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这三个关键词未来将成为监管部门判断内幕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详见A3版),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职责、交易行为等对当事人知悉的认定和基于交易行为及知悉的情况对其“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层次。此外,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证监会也正在修改《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指引》。

据了解,《纪要》主要针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关于专业意见的采纳问题、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问题以及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问题等五个方面。

证券行政案件证据规则的重点和难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纪要》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既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不宜采取由监管机构承担全部违法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下,将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适当分配和转移;同时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监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配不宜采取同一模式,而是采取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因此,《纪要》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规定监管机构承担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规定中,适当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转移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
内幕交易近几年来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行为,此次发布的《纪要》也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予以明确。《纪要》根据内幕交易主体的不同,亦即交易主体对内幕信息的知悉程度、知悉途径不同,对其主观方面“知悉、利用”的认定做出不同程度的规定。

《纪要》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行为人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等客观证据之间相互一致性,来印证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故意,凸显了认定的层次性与严谨性。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条文中所叙述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开户、销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行为与该证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但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纪要》的发布对规范了证监会的执法行为,证监会将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纪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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